集中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并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节能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参加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的项目对接会议,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
负责对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集中建设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项目投资概(预)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集中建设管理费;依据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结果,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的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