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为规范本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等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用范围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
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工作。
省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省局委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的行政机关按委托权限办理许可事项。
气瓶充装单位除须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资源条件外,同一充装地址还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气瓶10000(含)只以上。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低温液化气体气化充装时,低温储罐容积≥15m3;气瓶2500(含)只以上。
溶解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m3/h,气瓶3000(含)只以上。
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m3,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